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法院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讨债知识的介绍,追债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你有一些难以要回的债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相信结果一定会令你满意的。
瓮安地域开拓较早,文化历史悠久。夏朝归属梁州,唐代置瓮水长官司,元代置旧州、草塘等处长官司,明代置草塘、瓮水安抚司,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以瓮水、草塘安抚司合置瓮安县。1949年12月11日解放,先后隶属贵阳、贵定、安顺专区和黔南帅l。境内人文荟萃,英才辈出。清代学者傅玉书著有戏剧作品《鸳鸯镜传奇》,开贵州戏剧创作之先河,编撰《桑梓述闻》,为全国第一部私家志书;史学家犹法贤完成贵州史《黔史》;清著名学者赵旭培称“黔人两大宗,皆瓮安人也”。有早期革命先驱、南京雨花台烈士冷少农,红军作家陈靖,后者著有长篇小说《金沙江畔》、《红军不怕远征难》、《往日情深》等数百万字的文学作品。瓮安区位优势较为突出。境内公路四通八达,省道206、302公路呈“十”字型贯穿县境,是连接川、渝、黔、湘、桂、鄂的交通枢纽,全县23个乡镇和80)%的村均有客车营运;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达3万余门,乡镇均开通程控电话和移动通讯。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构皮滩电站建成后,将为瓮安开通乌江航道进入长江经济开发带提供有利条件。瓮安是革命老区县。红军长征曾三过瓮安,从1934年10月3曰红军长征进入瓮安,至中央红军离开县境,历时一年零三个月。红军在瓮安期间,召开了彪炳史册的“猴场会议”,进行了著名的突破乌江战斗,建立了红军进人黔北的第一个农民革命政权及武装——珠藏桐梓坡农会、桐梓坡游击队。